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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甲○○○○公賣
法定代理人 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被 告 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丁○○
被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庚○○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九萬七千二百六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十四萬一千二百六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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