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一人訴訟
代理人 陳進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