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訴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需款孔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元,並開立支票四紙以資清償,詎料於票載發票日提示後卻不獲付款,嗣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對被告提起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十四號詐欺案件,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本院刑事庭與被告達成和解,依原、被告所簽立之和解書第一條約定,被告願賠償原告三十二萬元,其中五萬元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給付,其餘二十七萬元,自同年九月十日起,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一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