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89,屏簡,591,2001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乙○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持有被告乙○飼料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大眾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票據號碼為AP0000000,面額為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五千四百八十四元之支票一紙,經原告於票載發票日提示後,並不獲付款,故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票據金額及遲延利息。

丙、法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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