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六一О號
原 告 己○○
乙○○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林立洽
被 告 戊○○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鍾孟興
被 告 甲○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 吳天雄
被 告 丙○○
被 告 丁○○○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金雄
訴訟代理人 張松炎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鈞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一○八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二)(即就債務人潘天南所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九如鄉○○村○○街一五三巷十一號之建物拍賣所得之價金部份)應予更正如下:就分配表(一)中第八次序原告抵押債權總額扣除優先分配受償外不足額之二百四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三元予以列入普通債權參與分配而受償二十九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元。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一○八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物分為債務人潘天南所有坐落屏東縣九如鄉○○段一○六七之二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屏東縣九如鄉○○村○○街一五三巷十一號之建物);
原告對坐落屏東縣九如鄉○○段一○六七之二地號土地,有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今已於前揭執行程序中具狀聲明實行抵押權,按抵押權人之聲明參與分配,與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有別,就其抵押物(即前揭土地)部份拍得價金,抵押債權優先受償分配後不足額之部分,就無抵押權登記而併付拍賣之建物部份拍得價金雖無優先受償之權但得列入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毋庸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故法院併付拍賣該土地上之建物所得之價金,並未將原告列入該次分配表之中,顯有不當,為此提起本件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