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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零時二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Y7-7843號之自小客車,行經復興路與自由路口時,因駕駛不慎撞擊原告所有車牌號碼F6-0990號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自小客車,致原告車輛前左側嚴重損毀,事後被告並加速逃逸未予理會,原告之車輛因被告之過失行為造成損害,經修護共計花費新台幣 (下同)四萬四千三百四十元,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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