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甲○○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向原告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自帳單列印日起至清償日止,另給付原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茲被告至八十九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