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小,290,200111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九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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