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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丁○○○○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住屏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之門牌編號屏東市○○路十七號房屋,係原告管理之住戶,依公寓大厦住戶大會會議之決議,被告應於八十九年六月至九十年五月止繳交管理費共新台幣 (下同)六千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
被告固不否認未繳交管理費,惟以其未在該處居處,僅須繳交公共基金,無須再繳交管理費等語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屏東市學府寧靜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學府寧靜公寓大廈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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