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小,326,200111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即沈子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叁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丙○○(原名沈子文)邀約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向其購買甲○電腦一組,買賣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三萬六千零一元,共分十八期,第一期於八十九年二月六日付款二千零一元,第二期至第十八期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每月支付二千元,惟被告僅支付十二期之金額共計二萬四千零一元,自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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