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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訴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請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載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能悉數償還,依約定條款第十一條之規定,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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