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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萬五千零二十三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日向其申請行動電話網路服務,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供其發話及其收話服務,並約定應依原告寄發之月帳單所定之期限及繳費方式繳納全部費用,詎被告拒繳納電信費用,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共積欠電信費三萬五千零二十三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則以其並未申請行動電話,身分證雖未曾遺失,惟曾於辦理機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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