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21,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蔡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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