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24,2001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丙○
戊○○
乙○○
被上訴人兼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九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二十九萬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一千四百五十一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三百五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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