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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