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35,20010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昌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二造間因保証契約涉訟,又於契約內第四條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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