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乙○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莊開平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淮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方面:⑴原告主張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向被告乙○銀行屏東分行申領支票簿一本,並將該支票及印鑑章借給常仁君 (已死亡)使用,後慮及支票使用之安全,遂於八十八年間向常仁君取回上開印鑑章。
詎料在此之前,常仁君未經原告同意,將上開支票交給付訴外人葉俊妃使用,而葉俊妃竟擅自盜刻原告之印章,並持該印鑑章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