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4,2001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屏東市
被 告 甲○○ 高雄縣
訴訟代理人 乙○○ 高雄縣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拾參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十三紙(下 稱系爭本票),並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票字第四○○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惟原告未曾簽發系爭本票,亦未授權他人以其名義簽發;

復以原告 並未參與系爭本票所據以簽發之合會關係,根本不知有系爭本票存在;

從 而本票上原告之簽名既非真正,係屬偽造,原告自無庸負擔票據債務,被 告不得持之對原告主張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則以:被告參加由訴外人陳富春任會首之二個互助會,每一會份會款 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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