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452,2001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五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三二地號、應有部分萬分之八土地,及其上建號屏東縣屏東市○○段一二○八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九九○號六樓之七,由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以屏登字第○一一八一三號收件登記、證明書字號為屏東他字○○三六○七號、權利價值為最高限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權範圍全部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夫黃文達於民國八十七六月五日至同年九月五日間與被告簽訂有關二十一世紀活性鯊魚軟骨粉衛星電視節目廣告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於契約關係存續期間內,與被告約定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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