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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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