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一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前開契約可按,且原告堅詞為移轉管轄之主張,此有原告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聲請狀一紙附卷為憑,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