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訴字第七號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許清連律師
複代理人 羅吉郎
被 告 甲○○
乙○○
丙○○○住 屏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共同將坐落屏東市○○段一一三五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路九十六號如附圖所示A部份面積為九十二平方公尺、B部份面積為三十五平方公尺之本國式四層鋼筋混凝土樓房及C部分面積為一0三平方公尺之二層鐵架蓋石棉瓦倉庫,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一、聲明:請求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經由鈞院拍賣程序取得坐落己○○○○市○○段一一三五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路九十六號如附圖所示A部份面積為九十二平方公尺、B部份面積為三十五平方公尺之本國式四層鋼筋混凝土樓房及C部分面積為一0三平方公尺之二層鐵架蓋石棉瓦倉庫(以下簡稱系爭建物)所有權,惟被告等並無地上權、典權或其他租賃關係,為無權占有上開房屋,詎被告仍占住拒不遷讓,經原告請求返還該房屋,仍置之不理,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應堪認定,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證明書及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各一件為證。
貳、被告方面:
二、被告丙○○○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不爭執占用之事實,但並非無權占有希望原告能補償。
三、被告甲○○、乙○○、丁○○部分:各該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
參、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三七號民事執行卷宗,併依聲請勘驗現場,並囑託己○○○○地政事務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