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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蘇碧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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