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蘇碧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