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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林欽清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蘇碧珠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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