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 清 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