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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蘇碧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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