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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 清 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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