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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四九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 清 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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