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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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