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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九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陳 清 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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