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3,屏簡,39,200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甲○○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陳 清 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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