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5,屏小,613,200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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