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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6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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