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6,屏小,1304,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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