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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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