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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397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金詩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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