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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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