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6,屏小,1475,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三個月以上者,按月收取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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