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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手續費、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一:(新台幣)
┌────┬──────┬────┬───────────┐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 │延滯期限計收逾期手續費│
├────┼──────┼────┼───────────┤
│29,390元│自民國96年8 │年息百分│當月份100 元,次月300 │
│ │月8 日起至清│之19.26 │元,逾3 個月(含)以上│
│ │償日止 │ │者每月計收600元。 │
└────┴──────┴────┴───────────┘
附表二:(新台幣)
┌────┬──────┬────┬───────────┐
│金額 │利息起算日 │遲延利息│違約金 │
├────┼──────┼────┼───────────┤
│12,838元│自民國96年7 │年息百分│自民國96年8 月21日起,│
│ │月21日起至清│之13.625│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償日止 │ │開利率之1 成,逾期超過│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
│ │ │ │2 計付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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