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6,屏小,1486,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486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泰山鄉○○村○○街10巷14之1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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