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6,屏小,1608,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許中利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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