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6,屏簡,305,20071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3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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