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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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