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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敏企業有限公司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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