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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49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96年11月26日下午3 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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