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734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336 元,應繳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9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