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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13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埔里鎮○○路743 巷6 號4 樓之3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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