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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丙○○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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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2 │屏東市○○段 │2 層加│1 樓層:41.63 │ │ 全部 │ │
│ │ │102之1地號 │強磚造│2 樓層:41.63 │ │ │ │
│ │ │------------ │造住家│合 計:83.26 │ │ │ │
│ │ │屏東市○○段中│用 │ │ │ │ │
│ │ │正路688 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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