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